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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海琳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琳,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海琳,女,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余清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清泰,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琳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胡海琳借款103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9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918元。2017年2月19日本院向银行、证劵、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余清泰无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但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处房产,都已办理抵押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鄂0303执168号之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4套,本院没有处置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海琳,申请执行人胡海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