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华特知新化工有限公司、陕西蒲城秦通路桥工程有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特知新化工有限公司,陕西蒲城秦通路桥工程有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知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永军。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秦通路桥工程有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新。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华特知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蒲城秦通路桥工程有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341087.91元,执行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08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的(2016)鲁1623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