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联强塑胶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联强塑胶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连强,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法定代表人:徐涛,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强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