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广会与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会,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3009号原告:马广会,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赵彦均。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原告马广会与被告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马广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广会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找到被告准备经营德邦物流快递区域承揽工作,2017年2月10日原告去被告处找到被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共计13000元(其中押金5000元,区域加盟费5000元,系统使用费3000元),被告答应原告能在3月1日营业。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将设备和材料准备齐全,可是被告不给原告安装系统,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安装系统,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让原告交纳其他费用,被告根本不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原告造成7263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判令与被告解除德邦物流快递区域承揽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设备款、房租费共计59630元;3、被告退还原告押金5000元、区域加盟费5000元、系统使用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德邦物流快递区域承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原告的第二、三、四项诉求。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德邦物流快递区域承揽合同,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5000元、区域加盟费5000元、系统使用费3000元以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9630元、设备款7450元、建房损失15000元、货车损失12000元和房租费2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德邦物流快递区域承揽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授权方)遵化三联物流有限公司,乙方:马广会,甲方隶属上海德邦物流遵化区域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如下合同:一、乙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或自然人,对外名称为党峪镇营业部,乙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二、乙方具备从事物流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党峪高速口对面,货物交接地点为:遵化。乙方至少配备到交接地点往返运输货物车辆一辆,车牌号码为:冀B×××××,乙方须拥有与甲方物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三、乙方自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押金: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区域加盟费: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该押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乙方在经营的承包区域内,每年向甲方交系统使用费3000元……五、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止,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参照上海德邦总部的规章制度随时调整。甲方盖章: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签字:赵彦均,乙方签字:马广会并捺印2017年3月1日。经质证,被告对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中没有载明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安装系统的条款。二、录音光盘一张,用以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通话内容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并且原告也明确表示不继续作了,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没有正常营业,与被告没有关系。三、照片11张,用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准备了设备、场地、车辆等物品。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冀B×××××的车辆照片,该车辆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就已经拥有,而且原告也一直在使用,根本不是为履行合同而准备的。其他照片也不能证明是为了履行合同所购置的。被告主张: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赔偿。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为合法经营的企业。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二、德邦合伙人经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经营的合法性。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原告马广会与被告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德邦物流快递区域承揽合同,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纳了押金、区域加盟费、系统使用费共计13000元。原告的电脑中未安装德邦物流的系统,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未曾营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德邦物流快递区域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因原告的电脑中未安装德邦物流系统,从而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押金5000元、区域加盟费5000元及系统使用费3000元。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误工费、设备款、房租费等共计59630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损失具体数额,亦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马广会与被告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德邦物流快递���域承揽合同》;二:被告遵化市三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押金5000元、区域加盟费5000元、系统使用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广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663元,被告负担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建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