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2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住呼图壁县。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曰被呼图壁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瑞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醉酒驾驶号小型汽车沿呼图壁县城镇五洋小区售楼部驶出,行至呼图壁县西市南路五洋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涉案车辆查询结果单、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毒检字1548号鉴定报���、被告人丁某户籍信息以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