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路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658号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杨秀波,经理。被告:路辉,男,小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