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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欢乐星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赛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欢乐星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胡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115号原告:南京欢乐星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207751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238号浅水湾大酒店。法宝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兵,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澍宇,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赛飞,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认为,案件诉讼费应由原告预交。原告南京欢乐星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