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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俊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俊峰,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了武福安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和10月8日出具的收款收条2份,金额合计10万。两张收条载明的付款时间是在2016年1月28日当事人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劳动××大队达成还款协议之后,武福安曾代表被上诉人曹俊峰向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武福安领取款项是否属实,能否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应着重核实。一审法院宜多做调解工作,力促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若调解不成,则应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毅鹏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