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付波与曹其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波,曹其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863号原告:付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宾,滨州滨城信言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其全,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241865X1。法定代表人:赵俊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付波与被告曹其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付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波自愿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25元,减半收取736.13元,由原告付波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