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亚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9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斌,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莉、苏戈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赵亚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22时50分,被告人赵亚斌醉酒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瀛洲路丽春西路交叉口处时与前方一辆等待交通信号灯的汽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亚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1.9mg/100ml。赵亚斌有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亚斌负事故全部责任。赵亚斌与事故对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赵亚斌认罪,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赵亚斌供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解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赵亚斌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和悔改表现,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亚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