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言才与黄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言才,黄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2445号原告:韩言才,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书民,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户籍地山东省莘县。原告韩言才诉被告黄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言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书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言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红砖款7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9日,被告因建设工程需用红砖,在联系了原告后,原告为被告供应了24000块红砖,双方约定红砖价款为0.3元/块,总价为7200元。被告接收了原告的红砖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无故推脱,拒不偿还。被告黄书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红砖买卖合同关系真实,被告欠原告红砖款72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真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黄书民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言才红砖款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