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守金与曲爱华、张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金,曲爱华,张培方,青岛华云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民初4108号原告:李守金,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振,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兴梅,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爱华,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培方,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华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小麻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03542982。法定代表人:曲爱华,职务董事长。原告李守金与被告曲爱华、张培方、青岛华云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兴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爱华、张培方、华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9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9日,被告曲爱华向原告借款394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被告华云公司为借款担保。被告陆续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利息。2015年7月25日,被告曲爱华、华云公司向原告承诺在公司赔偿款到账后立即还款。但承诺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294000元。自2016年7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付款。借款发生在被告曲爱华、张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华云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所以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2016年7月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故原告放弃该10万元的利息,主张利息以294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2012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曲爱华、张培方、华云公司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一借条、还款承诺、银行转账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曲爱华向原告借款394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由被告华云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该款项。证据二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曲爱华、张培方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9日,被告曲爱华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8日,月息1.5%,被告华云公司为借款担保。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被告曲爱华394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曲爱华未偿还借款。2015年7月25日,被告曲爱华、华云公司承诺,“本借款计划在我公司赔偿款到帐后立刻还款”。截止2016年7月,被告曲爱华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曲爱华、张培方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本院认为,被告曲爱华向原告借款394000元,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94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曲爱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做出还款承诺后也未按照承诺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4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即2012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爱华向原告借款及向原告做出还款承诺的时间均在被告曲爱华、张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曲爱华、张培方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云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与被告曲爱华共同做出还款承诺,原告要求其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爱华、张培方、华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爱华、张培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守金借款本金294000元。二、被告曲爱华、张培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守金利息(以294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青岛华云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保全费1990元,由被告曲爱华、张培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康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