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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刑初字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陶佳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佳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字2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佳虎,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麻城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第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佳���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佳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7日下午万某华(已判刑)李某1农(已判刑)徐某挺一同乘冯某文驾驶的汽车到麻城市龟山镇,顺河镇销售白酒,期徐某挺使用手机联江某德(被害人,男)询问前往顺河镇的路径,后因到达顺河镇已至深夜便未售出白酒。7月28日凌晨万某华等人回到麻城市城区万某华提出江某德索要钱财李某1农表示同意,并使用手机联江某德,江某德万某华等人见面并进冯某文驾的汽车内万某华李某1农在车内江某德指路耽误时间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并实施威胁,江某德拒绝给予钱财,万少华等人便江某德带至麻城市闵集大桥处,并���约被告人陶佳虎周某旸(已判刑)前来,陶佳虎周某旸来到大桥河堤后江某德实施殴打万某华继续江某德索要钱财,江某德从自己身上拿出300元交万某华万某华将300元钱交周某旸,后陶佳虎周某旸离开。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陶佳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佳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陶佳虎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下午万某华(已判刑)李某1农(已判刑)徐某挺一同乘冯某文驾驶的汽车到麻城市龟山镇,顺河镇销售白酒,期徐某挺使用手机联江某德(被害人,男)询问前往顺河镇的路径,后因到达顺河镇已至深夜便未售出白酒。7月28日凌晨万某华等人回到麻城市城区万某华提出江某德索要钱财李某1农表示同意,并使用手机联江某德,江某德万某华等人见面并进冯某文驾的汽车内万某华李某1农在车内江某德指路耽误时间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并实施威胁,江某德拒绝给予钱财,万少华等人便江某德带至麻城市闵集大桥处,并邀约被告人陶佳虎周某旸(已判刑)前来,陶佳虎周某旸来到大桥河堤后江某德实施殴打万某华继续江某德索要钱财,江某德从自己身上拿出300元交万某华万某华将300元钱交周某旸,后陶佳虎周某旸离开。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陶佳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陶佳虎的基本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①、���冯某文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7月份一天万某华冯某文的车子和六毛李某1农)、胖子徐某挺)一起去销酒。当天转了好几个地方,从龟山转到顺河。胖子期间打电话让人指路,折腾到深夜才到顺河,酒也没有销出去。之冯某文等人又转回麻城火车站宵夜,六毛因此发火称要找指路的要钱,胖子劝阻并离开。随后六毛打电话叫来指路的人,等指路人上车后,六毛万某华便责怪对方瞎指路,并以此要6000元钱,对方不愿给钱,六毛便冯某文将车开至闵集桥头,并又叫来一帮混混万某华等人将指路人拉下车打了一顿,指路人没办法答应给钱,并指路冯某文开到林苑宾馆取钱。事冯某文得了200元车费。②、证徐某挺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7月一天徐某挺李某1农(六毛)等人租车到顺河,因为不知道路徐某挺打电话江某德问路江某德指的路很难走,到了顺河后徐某��李某1农等人一起吃了饭,吃完饭便离开了。3、被害江某德的陈述,主要证实2009年7月一天晚上江某德接徐某挺多次电话徐某挺在电话中询问去顺河的路。过了几个小时后江某德接到自称徐某挺兄弟的电话,说要江某德宵夜。江某德跟对方见面并上了对方的车,在车上对方江某德指错了路,持刀威江某德要其赔偿6000元钱,车子行驶到闵集大桥后,他们江某德下车,并江某德进行殴打江某德将身上300元钱交出,他们继续索要钱财江某德便打电话找自己姐姐借钱,江某德被他们挟持来到林苑宾馆江某德从其姐姐处借得3000元钱交给他们后方才脱身。4、同案人供述①、同案被告万某华的供述,主要证实2009年7月份一天万某华与六毛李某1农)徐某挺冯某文驾驶的汽车到龟山镇矮桥村销酒。因未找到村书记,六毛提出到顺河李斯文村销酒徐某挺��打电话江某德问路,后走了四五个小时才到,最后因为太晚也没把酒卖出去万某华等人回到麻城万某华提出江某德要点钱徐某挺没有同意便离开了。后六毛同意并江某德的电话江某德约了出来,见面后万某华与六毛江某德指路耽误时间导致酒没卖出为由,江某德买酒江某德拒绝,六毛便打江某德两个耳光,万某华等人江某德带至闵集桥头,并打电话叫周某旸、陶佳虎万某华与六毛周某旸、陶佳虎江某德拉到河堤打了一顿江某德将身上300元钱交万某华等人万某华等人说钱不够江某德又打电话找亲戚借钱,万某华等人江某德带至林苑宾馆,江某德借得3000元后交万某华等人。②、同案被告李某2农的供述,主要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万某华徐某挺租车到顺河销酒徐某挺和一个姓江的联系带了一条小路,由于前几天下雨,导致车子陷在泥泞里面一二个小时���等把车子搞出业已经很晚了,酒也没销出去李某1农等人便回麻城万某华因此很生气,说要找姓江的出来坐坐徐某挺因为跟姓江的熟就没同意,并下车。万某华李某1农打电话约姓江的出来,见面后万某华说酒没卖出去要怪姓江的,姓江的称是做好事帮忙李某1农便打了姓江的一耳光李某1农叫姓江的买酒,姓江的不同意万某华便叫周某旸和陶佳虎万某华周某旸、陶佳虎把姓江的带到河堤底下万某华叫姓江的给点钱了事,姓江的说没有那么多钱,就从身上拿出300元交万某华,陶佳虎周某旸对姓江的拳打脚踢,姓江的就说找人借钱李某1农万某华等人,万某华将300元钱交周某旸,陶佳虎周某旸便离开了李某1农万某华将姓江的带到新车站对面的一个巷子里,姓江的拿了3000元钱交万某华。5、被告人陶佳虎的供述,主要证实2009年7月的一天周某旸打电话给陶佳虎,叫他一起去到闵集桥头万某华,他去后看万某华李某1农和一个陌生男子在一起万某华说那个陌生男子得罪了他,让陶佳虎周某旸打他一顿搞点钱,他周某旸万某华李某1农对那人拳打脚踢,万某华强迫那人拿300元钱出来,打完万某华将300元钱交周某旸,他周某旸就先走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陶佳虎实施了上述抢劫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佳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佳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佳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陶佳虎的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霞审 判 员  谢图友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