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嵊州市香溪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嵊州市香溪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30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香溪娱乐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818号临东南路*层楼厂房***楼。经营者:费松涛。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嵊州市香溪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香溪娱乐中心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胡仲飞审判员 胡黄勇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