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胡昌杰与李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杰,李雅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49号原告:胡昌杰,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冲,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雅文,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杰与被告李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杰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昌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后由三原告承1564元。代理审判员 卢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璐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