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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邓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邓某,黄建华,吴花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17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长兴中街上坪路1-5号店。法定代表人许文辉,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审被告人黄建华,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花窗,女,193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423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内,原审被告人黄建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9月15日13时54分许,被告人黄建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车辆,从清流县九龙桥往凤某桥方向行驶,行经凤某街人寿保险公司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邓某相向行驶的清流临时07310号两轮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建华所驾驶的正三轮车辆属于机动车当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规定要求;邓某所驾驶的车辆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性能均正常。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建华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建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邓某陈述。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清公交认字(2016)第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清流县城关信用社门口监控视频、视频截图。4.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鉴字(2016)ZLJDQL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鉴字(2016)ZLJDQL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2016)法鉴定第8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建华的供述。6.证人严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另查明,被害人邓某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15天,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一处伤残八级,一处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原医药费的30%,误工期4个月,护理期2个月,邓某支出鉴定费2500元。事故发生后黄建华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7600元。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人黄建华在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系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提供,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所有人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花窗。吴花窗与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人许文辉系母子关系,事故车辆车身上印有“天天快递”的醒目标语、许文辉的联系电话以及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地址。事故发生时,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的实际管理人。黄建华在该公司送快递期间,因故不能到岗需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假,送达快递的区域系该公司所安排。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由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清流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返还领取通知书。2.收款收据复印件。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提交的身份证、清流县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和维修费发票、清流县凤某居委会证明、房权证、工资卡、亲属关��证明、内资企业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4.被告人黄建华提交的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出警经过、涉案车辆进出库交接登记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通话清单、其父亲黄某的残疾证明。5.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建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邓某一处重伤,一处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建华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驾驶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建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建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建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黄建华的犯罪行为,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黄建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建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邓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吴花窗、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黄建华对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因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原告人即被害人主张由其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人亦未提出异议,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清流县公安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准许。邓某的医疗费18055.76元、住院伙食补助450元、必要的营养费750元、后续治疗费5416.73元,四项合计24672.49元,该款由吴花窗、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连带赔偿,超过部分14672.49元由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270.7元。伤残赔偿金230489.6元、误工费16926.4元、护理费7522.85元、交通费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68.27元、鉴定费2500元,六项合计264407.12元,该款由吴花窗、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连带赔偿,超过部分154407.12元由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8085元。车辆维修损失8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该款由吴花窗、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黄建华对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邓某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花窗、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连带赔偿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连带赔偿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失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连带赔偿邓某因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的损失800元(上述赔偿款项共计12080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共计169079.61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赔偿118356元,扣除被告人黄建华已支付的7600元,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还应赔偿邓某110756元(该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四、被告人黄建华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诉称:1.黄建华每投送一件快递,快递公司支付1元,没有保底工资。2.黄建华有兼职送外卖、专职做人寿保险业务,没空时也���包给他人帮忙送快递,且每天不定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因此黄建华不是在快递公司的指挥、监督下工作,不服从快递公司的管理。3.黄建华送快递、外卖都是用自己的摩托车。事发当天,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借用的三轮车。综上,黄建华与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是承揽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为雇佣关系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邓某的原审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黄建华答辩称:1.天天快递公司的快件是每天上午10点左右到货,送快递的时间是每天下午,每天下午送完快递都要把签收的回单拿回公司做签收。2.电动三轮车自买来开始就一直用于配送快递,车身上也有天天快递的广告,其不存在擅自使用。3.如果其有事请假没去送快递,公司请别人送快递,工资也是由公司支付,不存在承包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答辩称:1.黄建华每天取件,工作时间固定,在服务态度、投递率及请假等事项方面受公司的管理、约束和支配。公司对黄建华的工作过程和结果都有要求,并按月发放工资。黄建华是否兼职以及按件结算工资不影响双方之间雇佣关系的成立。2.肇事车辆系公司交由黄建华使用,而非黄建华本人擅自使用。肇事车辆登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母亲名下,并且车辆装潢着“天天快递”的字样等品牌特征,表明该车辆作为公司快递业务的运输工具使用。综上,原审认定黄建华与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提出原审认定其与黄建华之间是雇佣关系,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错误的上诉意见。经查,判断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与黄建华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关键是审查黄建华是否在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并通过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本案中,黄建华在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监督、安排、管理下,在工作时间和负责的快递送达区域内从事快递送达的劳务活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虽然黄建华与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约定劳务报酬是按送达的快递件数结算,但该计算劳务报酬的方式并不影响对双方雇佣关系的认定。故黄建华与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黄建华在快递送达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损害,作为雇主的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黄建华与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作为雇主承担本案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清流县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主张其与黄建华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树朝审判员  吴春迎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小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