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延忠与崔新博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忠,崔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新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延忠与被执行人崔新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崔新博于2016年9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劳务费3600.00元。二、原告王延忠自愿放其他诉讼���求。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存款,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