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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欧阳建平与黄晓东、厦门康乃馨母婴护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建平,黄晓东,厦门康乃馨母婴护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7092号原告:欧阳建平,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晓东,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康乃馨母婴护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隆路653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东。原告欧阳建平与被告黄晓东、厦门康乃馨母婴护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欧阳建平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欧阳建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