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刘文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刘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刘文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晋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谢洪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