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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新民与陈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新民,陈副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62号之一申请人:吴新民,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吴瑞峰,男,汉族,1983年9月9日,住河南省宜阳县。系申请人之子,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事宜。被申请人:陈副川,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吴新民与被申请人陈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陈副川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人吴新民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副川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