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添补与黄志金、黄秀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添补,黄志金,黄秀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783号原告:蔡添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志金,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秀闷,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蔡添补与被告黄志金、黄秀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蔡添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添补以黄志金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添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蔡添补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