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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浩与深泽县腾招奶牛养殖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深泽县腾招奶牛养殖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880号原告:刘浩。被告:深泽县腾招奶牛养殖场地址:深泽县大王庄村东经营人:杜峰原告刘浩与被告深泽县腾招奶牛养殖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卖奶款18.9万元及利息5.1万元给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浩与杜峰及案外人刘群生合伙开办一养牛场,后经三人协商,由杜峰出名注册字号为“深泽县腾招奶牛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三人在该养殖场内各养各的牛,内部独立核算,三家奶牛产的奶均以被告“深泽县腾招奶牛养殖场”的名义交给定州伊利奶站,伊利奶站再与被告深泽县腾招奶牛养殖场结款。被告欠下原告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奶款合计18.9万元,经原告与定州伊利奶站核实,上述期间被告的奶款已全部结清,被告支取原告奶款后,拒不给付原告,造成原告巨大损失,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求。本院经询问原告刘浩,刘浩证实:2016年3月奶牛场三家都卖了奶牛,现在奶牛场早没人了,杜峰也下落不明了。本院告知原告刘浩,奶牛场既然已不存在,杜峰也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限原告2017年7月28日之前缴纳公告费,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截止2017年8月14日,原告也未缴纳公告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不存在,其经营者杜峰也下落不明,应公告送达,原告应按规定缴纳公告费,原告应缴纳而不缴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