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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南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南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南宾,男,海南省临高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12月1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南宾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南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唐南宾通过互联网购买了诈骗使用的剧本、电话变音软件、变号软件、银行卡、电话卡,向全国各地用户发送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2016年11月1日、11月2日,唐南宾采用上述方法,分别以被害人冯某某、徐某被评定为“新歌声”第一季度场外嘉宾,中了奖,需要交纳保证金、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诈骗作案2起,分别骗取冯某某、徐某人民币22000元,共计44000元。指控被告人唐南宾���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唐南宾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属法定从重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南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唐南宾为了满足个人消费,产生了通过电信诈骗获取他人财物的想法。其通过互联网购买了诈骗使用的剧本(中国新歌声、域名fhinma.cn、奖金168000、验证码8193)、木马链接(中国新歌声、域名ahjxhp.com,奖金168000、验证码8193)、电话变音软件、变号软件、银行卡、电话卡,向全国各地用户发送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被告人唐南宾诈骗作案2起,诈骗价值4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唐南宾用18584056857号电话号码向冯某某发送短信,内容为“你被评定为新歌声第一季度场外嘉宾,获得奖金168000(RMB)及笔记本电脑一台,请进njihms.cn”,冯某某收到短信后,点击该网站并输入其个人信息。2016年11月4日11时许,唐南宾给冯某某打电话,自称是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的“XX刚”,告诉冯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奖品,属于违约,已被中国新歌声栏目组起诉,其可以帮助调解,但需要交纳6000元保证金。冯某某信以为真,将6000元现金转入唐南宾提供的户名为郑某某的农行卡账户。两小时后,唐南宾再次给冯某某打电话,称中奖还需要先缴纳16000元个人所得税,冯某某产生怀疑,遂拨打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固定电话确认此事,唐南宾通过电话软件接通了电话,并告知冯某某此事属实,���某某便又将16000元现金转入唐南宾提供的户名为郑某某的农行卡账户。后唐南宾再次要求冯某某提供8000元跨行手续费时,冯某某感觉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唐南宾指使唐某某(另案)将上述22000元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取出,唐南宾分给唐某某2000元,其余20000元其挥霍,破案后未追回。2、2016年11月2日6时许,被告人唐南宾用18502841267号电话号码向徐某发送短信,内容为“你被评定为新歌声第一季度场外嘉宾,获得奖金168000(RMB)及笔记本电脑一台,请进njihms.cn”,徐某点击该网站并输入其个人信息后,网页立即弹出界面要求徐某缴纳6000元保险费,否则就是违约,会被告至法院。徐某遂打网页上提供的客服电话0105719****咨询,唐南宾通过电话软件接听电话,要求徐某向其转账6000元,徐某向唐南宾提供的户名为张某某的农行卡账户转账6000元。唐南宾再次打电话要求徐某缴纳16000元个人所得税,徐某又向唐南宾提供的户名为郑某某的农行卡账户转账16000元。14时许,徐某感觉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唐南宾指使唐某某将上述22000元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取出,分给唐某某2000元,其余20000元被其挥霍,破案后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冯某某、徐某的陈述,证明各自被他人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法,告知被评为新歌声场外嘉宾,中奖16000元和一本笔记本电脑,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理由,分别被骗去人民币22000元的事实。2、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4日,被害人冯某某在其农行代办点先后两次共向户名为郑某某的农行卡账户转账22000元的事实。3、辨认笔录和照片、辨认视频,证明被告人唐南宾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唐某某是与其共同实施诈骗作案之人;唐某1、唐某1分别通过视频资料辨认2016年11月2日、11月4日在郑某某银行卡账户上取款之人是唐某某。4、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冯某某、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南宾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南宾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银行交易凭条、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冯某某、徐某向户名为郑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卡账户汇款,及该账户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手机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唐南宾发送手机短信及向被害人打电话的事实;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唐南宾处扣押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的事实。5、监控视频资料,证明唐某某通过ATM机取款的事实。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网侦数据监测报告光盘,证明被告人唐南宾利用手机发送诈骗短信的事实。7、被告人唐南宾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南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南宾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唐南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从被告人唐南宾处扣押的手机,系其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南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随案移送的华为GRA-AL00型灰色手机1部、华为EVA-AL00型金色手机1部、NOKIA1050型红色直板手机1部,依法没收,上缴财政;被告人唐南宾的身份证,退还本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德峰人民陪审员 李   晓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云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