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082号原告:何某。被告: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明,经理。被告:张某。原告何某与被告济宁便民面业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皎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