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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安余、刘凤芝与洪金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安余,刘凤芝,洪金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678号原告:洪安余,男,汉族,出生于1946年9月1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原告:刘凤芝,女,汉族,出生于1949年12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被告:洪金德,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11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安余、刘凤芝与被告洪金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安余、刘凤芝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安余、刘凤芝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洪安余、刘凤芝负担。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慈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