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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丽霞与被执行人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霞,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何立霞,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职员,住所地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组织机构代码74442958-X。法定代表人:杜玉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立霞与被执行人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何丽霞欠款23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何丽霞提供一套房产抵偿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何丽霞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