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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文科、XX利与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科,XX利,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210号原告:魏文科,男,汉族,1979年7月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XX利,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彦,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火炬路中段12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全,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魏文科、XX利与被告宝鸡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魏文科、XX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科、XX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文科、XX利负担。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千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