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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柯文涛、李文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文涛,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柯文涛,男,1983年0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文杰,男,1991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文涛与被执行人李文杰(2017)闽0821民初53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的房屋进行了拍卖,因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分配方案见(2016)闽0821执56号】,拍卖款本院按比例进行了分配,申请人领取执行款14108元。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采取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李文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1851.27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4108元,尚差137743.27元及利息暂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