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郝晋与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晋,李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088号原告:郝晋,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李红卫,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晋诉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已依法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郝晋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