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郝晋与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晋,李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088号原告:郝晋,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李红卫,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晋诉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已依法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郝晋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