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88姚志国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志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88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志国,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2010年5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5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盗窃,2017年4月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志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苏0507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姚志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暂扣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原审被告人姚志国用于作案的刀一把、钢筋一条,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姚志国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志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姚志国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志国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继华审判员 徐 奕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