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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爱科谷瑞(常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蔡奎、安徽谷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奎,爱科谷瑞(常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谷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奎,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科谷瑞(常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湖路7号。法定代表人:林元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叡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谷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殷峻峰。上诉人蔡奎因与被上诉人爱科谷瑞(常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谷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奎上诉称,涉案合同主要涉及组装材料及组装鸡舍不动产,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涉案合同中提及“直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原告一词,故该约定不明。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固镇县,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处理。爱科谷瑞(常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安徽谷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质是组装鸡舍,属于不动产组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中提及“直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原告一词,故该约定不明。蔡奎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固镇县,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审查认为,不动产是指不便移动或者即使可以移动但将改变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也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本案中,涉案合同涉及的仅是鸡舍组装,且双方争议的内容限于债权范畴,故无需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涉案合同中虽明确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四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者任何一方不同意协商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属于“或裁或审”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双方间系合同纠纷,且管辖协议无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载明“合同履行地”,而仅对“交货地”这一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作出约定,不能视为“约定的履行地点”。因此,应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该“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内容。目前,爱科谷瑞(常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所提主要诉讼请求系支付合同余款,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方的爱科谷瑞(常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云云审判员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