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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元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11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罗元明,男,1995年2月8日出生,22岁,汉族,住广安市元坝区。本院依据(2016)川0116刑初10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移送执行罗元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元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倩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