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管正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正伟,刘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管正伟,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刘燕明,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管正伟与被执行人刘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100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正伟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燕明名下有车一辆,本院已予查封,此外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管正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燕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4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