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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周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威海经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