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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秀丽与被告康建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大荔县九联运大通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丽,康建亭,大荔县九联运大通汽贸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285号原告:白秀丽,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系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建亭,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告:大荔县九联运大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胡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代表人:鱼亚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丽与被告康建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大荔县九联运大通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秀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6.50元,被告康建亭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