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钟添印与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康美怡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添印,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康美怡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801号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1号院1号楼4层401室。被告:北京康美怡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1号院1号楼4层405室。原告钟添印与被告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康美怡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钟添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添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丽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