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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纪和、魏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纪和,魏立,王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08号申请人:徐纪和,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魏立,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彩琼,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徐纪和与被申请人魏立、王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纪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4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魏立、王彩琼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纪和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北××号、××铺面房(产权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82平方米)一套,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纪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4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彩琼、魏立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徐纪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北××号、××铺面房、产权号:成房权监证字XX号、建筑面积13.82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韵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