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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2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满义,执行董事。申请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机器设备一宗(详见鲁阳市监抵登字第2017第07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编号为201701052404号的动产抵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山审判员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