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宝全等与德清县亿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宝全,德清县亿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嵇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63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01-2A地块(何仕荣厂房之一),注册号:440681000105886。法定代表人:朱宝全。原告:朱宝全,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沛,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亿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702961033。法定代表人:嵇立峰。被告:嵇立峰,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利来公司)、朱宝全与被告德清县亿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嵇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通公司、嵇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两原告货款204200元及滞纳金6126元(按货款金额3%);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000元(从2016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17日,原告高利来公司向被告亿通公司供应各类油漆合计160240元;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5日,原告高利来公司向被告亿通公司供应油漆合计31880元;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5日,原告高利来公司向被告亿通公司供应油漆合计12080元;上述货款合计204200元。其后,被告嵇立峰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朱宝全出具了欠条,确认尚欠货款204200元,并约定最后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欠款,逾期支付3%的滞纳金。上述货款经催收无果,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两原告明确以下事实:原告朱宝全系原告高利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案货款发生在原告高利来公司与被告亿通公司之间,被告嵇立峰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朱宝全出具欠条,被告嵇立峰的行为属债务加入,故被告亿通公司、被告嵇立峰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虽然欠条是向原告朱宝全出具的,但该债权实际上属于原告高利来公司的债权,只是书写时把原告高利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做原告高利来公司的对象书写,故该笔债务的权利人应为原告高利来公司,与原告朱宝全无关。同时,原告明确滞纳金的依据是欠条的3%约定;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204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明确放弃滞纳金的主张,只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亿通公司、嵇立峰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两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据此,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高利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打印资料、被告亿通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打印资料、被告嵇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涂料对账单、亿通材料入库清单、欠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亿通公司、嵇立峰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高利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原告朱宝全,被告亿通公司系被告嵇立峰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起,原告高利来公司与被告亿通公司有购销油漆的业务往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6年4月13日,被告亿通公司在亿通材料入库清单中签名盖章,确认截止至2016年4月5日货款金额为192120元;2016年5月7日,原告高利来公司与被告亿通公司签订了涂料对账单,确认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发生货款金额为12080元;上述货款合计204200元。其后,被告嵇立峰向原告朱宝全出具了欠条,确认嵇立峰欠朱宝全货款204200元,并约定最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利来公司与被告亿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高利来公司按约定向被告亿通公司供应货物,被告亿通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原告高利来公司要求被告亿通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04200元及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嵇立峰对涉案债务承担的问题,根据被告嵇立峰出具的欠条,明确表示被告嵇立峰愿意加入涉案债务,并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高利来公司主张被告嵇立峰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滞纳金的诉请,因原告高利来公司明确放弃该诉请,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作进一步审查。此外,原告朱宝全明确表示欠条上的债权属于原告高利来公司的公司债权,同意不作为涉案债务的债权人,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德清县亿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嵇立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2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04200元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2.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德清县亿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嵇立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