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吉与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7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吉,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静,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于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舰,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的张吉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340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舰公司)、于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4452.15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罚息,仲裁费195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联舰公司、于舰送达了(2017)川07执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8日、10日,本院分别向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了(2017)川07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联舰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BHG1**、川BNK3**汽车二辆;被执行人于舰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64号恒业佳苑A座1栋3单元7楼1号房地产;被执行人于舰与张亚妮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城三期1栋1单元7楼1号房地产。经查,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大额存款信息,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64号恒业佳苑A座1栋3单元7楼1号房地产以及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城三期1栋1单元7楼1号房地产,本院均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张吉因二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本案中发现的被执行人联舰公司、于舰的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张吉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书面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