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卢玉相、莆田市涵江区恒昌五金机械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卢玉相,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恒昌五金机械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塘西村塘西小学旁,注册号350303600172818。经营者:陈其敏,男,1981年9月29日,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卢玉相与莆田市涵江区恒昌五金机械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2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