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宇与周义强、韦云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宇,周义强,韦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韩宇,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周义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韦云静,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宇与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宇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韩宇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周义强和韦云静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宇借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韩宇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周义强和韦云静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宇借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