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619王树连与孙桂梅、魏良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连,孙桂梅,魏良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连,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孙桂梅,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执行人:魏良干,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树连与孙桂梅、魏良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孙桂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树连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按照月利率二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总数应扣除10500元);二、被告魏良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王树连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树连与被执行人魏良干达成和解协议:魏良干给付王树连20000元,王树连不再向魏良干索要,魏良干与本案不再有关系。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桂梅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桂梅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0525元。被执行人孙桂梅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被司法拘留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 丹执行员 路景兰执行员 刘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