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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仁飞、刘小梅等与周文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仁飞,刘小梅,周文博,郭小飞,肖长根,彭伟,傅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152号原告:苏仁飞,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原告:刘小梅,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苏仁飞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尹远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博,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郭小飞,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肖长根,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彭伟,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傅隆,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原告苏仁飞、刘小梅与被告周文博、郭小飞、肖长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经被告郭小飞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彭伟、傅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仁飞、刘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苏仁飞、刘小梅负担。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扬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