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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3083号原告:李某,女,1936年5月6日出��,汉族,住青县,系被继承人张洪楼之妻。被告:张某1,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系被继承人张洪楼之女。被告:张某2,男,1959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县,系被继承人张洪楼之子。被告:张某3,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县,系被继承人张洪楼之子。被告:张某4,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县,系被继承人张洪楼之子。本院受理的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李某与张洪楼系夫妻关系,夫妻共有坐落于青县华北石油一机厂三区住房一套(青房权证清州镇字第××号)。张洪楼于2014年10月9日去世,二人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现四子女同意放弃对张洪楼名下一半房屋产权的继承,房屋产权全��归原告李某所有,并于2017年8月17号前协助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洪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