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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梅林与贺虎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林,贺虎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593号原告:王梅林,男,生于1962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贺虎停,男,67岁,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梅林诉被告贺虎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梅林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梅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梅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