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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百英、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百英,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3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百英,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李江,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潘百英与被执行人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江未按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江的银行存款6550元(其中借款6000元、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