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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永玲、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玲,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552号申请人张永玲,女,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红霞申请执行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制作的(2016)豫14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红霞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亮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