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金、熊永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熊永群,熊涛,李景,宜春市八达电杆厂制造有限公司,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熊永群,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熊涛,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景,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宜春市八达电杆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中山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03676。法定代表人:宁娜。被执行人:宁娜,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熊永群、熊涛与被执行人李景、宜春市八达电杆厂制造有限公司、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7)赣0902执13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娜、宜春市八达电杆厂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娜、宜春市八达电杆厂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