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利文、郭小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薛利文,郭小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党鸿海,行长。被执行人薛利文,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郭小敬,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利文、郭小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利文归还借款本金511377.4元,支付分期手续费13055.55元、滞纳金8239.39元,郭小敬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依法冻结,冻结款项过小暂无法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有抵押且并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执行、无到期债权、房产已被依法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30133.8元,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捷 来自: